为使员工请销假进一步规范,更好的确保公司产品和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,根据学院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、考试、见习实习、社会实践、军事训练、时事政治学习和校系组织的文体活动等,都要进行考勤,员工因故不能参加,事先必须请假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,均按旷课处理。
二、员工旷课期间,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,无故不参加见习实习、社会实践、军事训练、时事政治学习和校系组织的文体活动等,每天按4学时计算。
三、员工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旷课10—19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旷课20—29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旷课30—3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旷课40—49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旷课50学时以上(含50学时)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四、员工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,必须到辅导员老师处填写外国语系员工请假条,一般不准代为填写。员工请假时,辅导员老师必须通过电话联系到请假员工的家长或监护人沟通意见。
五、员工因病请假应有校保健科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病假三天以内(含三天)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,三天以上、一周以内(含一周)的由系主任或系书记批准,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。
六、员工因事请假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事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,两天以上、一周以内(含一周)的由系主任或系书记批准,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。事假不得超过两周。
七、请假期满,请假员工应及时销假。需要续假时,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
八、员工请假时填写的请假条存根、请假条以及提交的有关证明,由辅导员老师和班长分别保存至请假员工毕业。
九、员工一学期内请病、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,按休学处理;员工未经批准缺课达到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,将失去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;员工未请假,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十、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。
十一、本细则由外国语系办公室主任负责解释。
外国语系
2009年10月15日